2023年下限为4242,上限为21207。
五险明细:
因单位工伤比例不同,缴费合计数会有差距
工伤比例根据行业划分为八类: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历年可支配收入、社平工资、平均工资 https://www.jiningyys.com.cn/page51?article_id=240
缴费工资的构成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构成
医保:
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
关于明确2023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做好全市2023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2023年度全市企业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242元、上限为21207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下限至上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基数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2022年度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个人自愿,可于2023年底前申报补缴2022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069元执行。
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一)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23年8月起,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新的上下限标准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应收金额。
(二)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对于本年度已完成申报月份的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8月底前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社保基金财务部门进行退费或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参保单位可以通过“济宁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查询差额补退明细。
(三)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五)按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征缴服务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帮办代办等“不见面”服务模式,实行免打扰方式,在后台集中调整缴费基数、生成差额;强化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参保缴费意识,为全市社保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参保单位要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来源:http://hrss.jining.gov.cn/art/2023/8/1/art_15073_2713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