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公司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拟强制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第四条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异议人与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异议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强制注销程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第七条 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送达。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强制注销登记决定、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九条 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其名称的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条 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一)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三)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四)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申请人与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恢复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不予恢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恢复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恢复公司登记决定后,应当将其恢复为被强制注销登记前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名称已经被第三人注册使用的,恢复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不再恢复其名称。
恢复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数据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以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相关文书格式范本。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分公司登记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696b5a2d68c44a058d0ff9c3eac7bc95.html
文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 第104号 第103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025年6月3日 2025年7月15日 第102号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25年3月25日 2025年6月1日 第10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5年3月18日 2025年5月1日 第100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 2025年3月16日 第99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4月20日 第98号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2月23日 2025年4月15日 第97号 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2月23日 2025年4月15日 第96号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0日 2025年3月20日 第95号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20日 2025年2月10日 第94号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4日 2025年3月1日 第93号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2日 2025年1月1日 第92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2日 2025年1月1日 第91号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2024年5月6日 2024年9月1日 第90号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6月1日 第89号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 2024年5月1日 第88号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0日 2024年3月15日 第87号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0日 2024年7月1日 第86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8日 2024年6月1日 第85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8日 2024年1月1日 第84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7日 2024年1月1日 第83号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2023年8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第82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8月29日 2023年10月1日 第81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2月1日 第80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6日 2023年10月1日 第79号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6月25日 2023年8月1日 第78号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6月15日 2023年12月1日 第77号(101号修改)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 2023年7月1日 第76号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 2023年5月5日 第75号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 2023年5月5日 第74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 2023年5月5日 第73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 2023年5月5日 第7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 2023年5月1日 第71号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 2023年12月1日 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 2023年6月1日 第69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 2023年6月1日 第68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 2023年6月1日 第67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2023年3月10日 2023年4月15日 第66号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 2023年4月15日 第65号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3年3月10日 2023年4月15日 第64号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 2023年4月15日 第63号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2月1日 第62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 2023年3月1日 第6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 2022年11月1日 第60号(被97号修改)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11月1日 第59号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9月9日 2023年3月1日 第58号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8月3日 2022年12月1日 第5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7月1日 第56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4月14日 2022年7月1日 第55号 总局令第55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6部规章,废止4部) 2022年3月24日 2022年5月1日 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 2022年5月1日 第53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 2022年5月1日 第52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 2022年3月1日 第51号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 2022年4月1日 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3月1日 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 2022年3月15日 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0月1日 第47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0月1日 第46号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日 2022年1月1日 第45号(101号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1年7月30日 2021年9月1日 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 2021年9月1日 第43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 2022年1月1日 第4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2021年7月2日 2021年7月15日 第41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7月15日 第40号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7日 2021年7月1日 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 2021年6月1日 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1年4月2日 2021年6月1日 第37号,101号修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5月1日 第36号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2日 2021年5月1日 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2日 2021年5月1日 第34号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 第33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1日 2021年3月1日 第32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9日 2020年12月1日 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0月23日 第30号(被67号令废止)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2月1
日
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7月13日 2020年7月13
日
第28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5日 2020年7月1日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5日 2020年7月1日 第26号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 2020年3月1日 第25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3日 2020年6月1日 第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 2020年3月1日 第23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 2020年3月1日 第22号(101号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4月1日 第21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 2020年3月1日 第20号(被55号令、61号令修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 2020年1月1日 第19号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1月21日 2020年1月1日 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2020年1月1日 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 2019年12月1日 第16号(被55号令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019年8月21日 2019年10月1日 第15号(被61号、101号令修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 2019年10月1日 第14号(其中两部已被31号令、38号令修改或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 2019年8月8日 第13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 2019年10月1日 第12号(被64号令废止)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 2019年9月1日 第11号(被66号令废止)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 2019年9月1日 第10号(被65号令废止)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 2019年9月1日 第9号 2019年4月28日 2020年1月1日 第8号(被55号、101号令修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7年10月11日 2017年12月1日 第7号 2019年4月23日 2019年6月1日 第6号 2019年4月4日 2019年5月1日 第5号(被34号令废止)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9年3月18日 2019年4月20日 第4号(被21号令、31号令废止或修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三部规章的决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2018年12月21日 第3号(被42号令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2019年4月1日 第2号(被42号令、61号令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21日 2019年4月1日 第1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2018年8月13日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