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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1号)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0-11-18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于2019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
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各市(指设区的市,含省本级,下同)要尽快协调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部门,相应理顺业务流程、完善系统程序,接到省正式文件 后,如期启动实施。
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国家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的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起,省每年将统一测算公布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在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各市可暂按现执行的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其中,部分市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要采取稳妥方式,逐步过渡到位,防止缴费基数陡增问题。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 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市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 号)规定,对新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 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各市可暂按现执行的2017年原口
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 一要求,按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缴费清算。
四、广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省有关部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公布我省《实施方案》,介绍相关背景,解读主要政策。《实 施方案》公布后,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各种 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进 一步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质效,为降低 社保费率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文件来源:

https://www.penglai.gov.cn/attach/0/f20b5f02bdf649b7a5c8792cc7701eef.pdf

https://www.laiyang.gov.cn/attach/0/382f9f81956440318252984826605dfd.pdf

https://www.muping.gov.cn/attach/0/8088c3363e184aad9c202aa606304b41.pdf

https://www.ytgxq.gov.cn/attach/0/f5e96976571343fd9f5fc5d9af585c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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