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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难办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04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难办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了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常见的一些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了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常见的一些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期时三类人员如何配备?

解答:企业项目负责人配置应符合要求(标准要求:项目负责人B证(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少于1个,企业负责人不能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配置应符合要求(标准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总监,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总经理,安全总监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应符合要求(标准要求: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C证,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问题二: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需提前多久提报申请,社保如何要求?

解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申报企业应提供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的工伤险。

 

问题三:对于工伤保险人数有何要求?

解答: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本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际人数进行说明,实际人数应等于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人数和申报表填写的企业年平均人数;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最低人数为企业提供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和。

 

问题四: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有何要求?

解答: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少于1个,特种作业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建厅、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了近期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常见的一些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由于系统更新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报名称有所改动,该怎么申报?

解答:企业申报路径:服务器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法人办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需要重新审查)]对应原来的延期重审(需要上传原安许证正副本扫描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不需要重新审查)]对应原来的正常延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对应原来的新申请;其他按要求进行申报即可。

 

问题二:特种作业人员简况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解答: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少于1个,特种作业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建厅、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问题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红头文件及全文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解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红头文件及全文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企业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记录,预案中需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等。

 

问题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红头文件及全文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解答:应针对不同的工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劳保用品清单等。

 

问题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应符合什么要求?

解答: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总监,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总经理,安全总监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当一人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应申请为法人增加A证,确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应持有本公司的A证。项目负责人B证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少于1个,企业负责人不能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C证,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问题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时,对于企业章程有何要求?

解答:上传的企业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法人签字或加盖档案查询章且相关企业信息完整。需要注意的是变更事项是否在章程上体现已变更。

 

问题二:如何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市迁出业务?

解答:企业办理资质省内跨市迁出时,需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名称、地址、资质等级及类别、证书编号及联系方式,我们将根据企业提供信息向市住建局发函,待住建局回函后,我们会电话通知企业来提报材料。具体转出材料有:(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跨区转出申请表;(2)新旧营业执照扫描件;(3)转出资质公示公告截图和四库一平台建造师截图;(4)资质证书原件(限纸质证书);(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问题三: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1)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时,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2)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最低等级为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职称人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问题四: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重新核定)”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解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已废止。《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重新核定业务进行了规范,“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1)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2)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3)新企业(无资质的)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4)我市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变更至外省的,需由省住建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5)省外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变更至我市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省内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的参照执行;(6)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无法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总承包二级资质重组分立业务需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重组分立业务向我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参见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重新核定)”事项的办事指南。



    近期,企业群众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咨询较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吸收合并务常见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如何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

解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法人办事”中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按照要求填写表单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申请之后需于5个工作日之内至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原件核验,未进行原件核验或原件核验不通过的均不予受理。

 

问题二: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业务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解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已废止,要求“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重新核定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净资产人员等。”

 

问题三:对于原企业工商注销有何要求?

解答:原企业需完成企业工商注销,注销原因需为被新企业吸收合并等原因注销企业。(1)原企业(被吸收企业)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新企业(吸收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企业需在新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工商注销后,新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直接换发原有效期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2)原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新企业(吸收企业)取得原有效期的资质证书。

 

问题四:济宁市级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业务的资质权限有哪些?

解答:(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无法办理吸收合并业务。(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总承包二级资质吸收合并业务需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由我局受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期企业群众关注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企业申报使用的人员社保是如何要求的?

解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上级最新要求:“首次申请”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增项”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升级”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延续”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重组分立”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原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吸收合并”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跨省变更”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问题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企业申报使用的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使用的人员,需满足60周岁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申请前三个月社保的要求。

 

问题三: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注册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根据最新要求,若注册人员同时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需考核注册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所在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予认可。对于首次申请的企业,取得资质之后,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均应在承诺时限内注册至本公司名下。

 

问题四:申请由济宁市行政服务局受委托实施的省级权限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对于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确认函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最新要求,业绩确认函应按照附件中的模板进行填写、签字、盖章,详见附件。具体要求有:(1)需提供标准制式的《建筑业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核查表》,核查单位可另附加盖公章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2)业绩核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内设机构公章的不予认可;(3)业绩核查表必须填表人审核人审批人三级签字,并注明公开可查的联系电话,未履行三级签字程序的不予认可。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如何认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年限,工作简历中任职企业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中,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在具有消防资质的企业任职年限要求。




申请预拌混凝土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与实验室主任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考核业绩吗?




技术负责人与实验室主任可以是同一个人。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后,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办资质?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工程业绩如何考核?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由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委托承办的省级权限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时,企业业绩应当具备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可查询到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具备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可查询到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依据上级政策动态调整)。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延续时,资质标准中要求的12个建造师能否全部是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12点“《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齐全。”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进行申报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9、10点,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




建造师中有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此类人员能否作为注册人员上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5点“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本次办理资质延续时,企业可以使用60周岁以下已退休且专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但需提供正规的退休证明。




文件来源:济宁行政审批局官网

http://zwfwzx.jining.gov.cn/col/col327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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