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余额倍数的说明20240301
一、调整内容
自2024年3月1日起,缴存余额倍数执行25倍的标准。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济住发〔2023〕17号)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0%时,余额倍数为25。个贷率向下迁徙、发生区间变化并保持连续三个月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
三、调整原因
截至2024年2月29日,我市个贷率水平已持续三个月下降至80%以下(2023年12月31日为79.84%、2024年1月31日为79.57%、2024年2月29日为78.48%)。
今后将根据个贷率水平,动态调整缴存余额倍数。
备注: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0%时,余额倍数为25;当个贷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90%时,余额倍数为20;当个贷率大于90%时,余额倍数为15。
个贷率向下迁徙、发生区间变化并保持连续三个月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个贷率向上迁徙、发生区间变化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余额倍数的说明.pdf
文件来源:https://www.gjj.cn/website/regulation-detail.html?seqno=1619&itemId=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