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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医保字〔2022〕16号)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3-04-09 | 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兖矿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

(三)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领取

(一)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已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生育津贴

(二)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420


文件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http://sybj.jining.gov.cn/art/2022/4/20/art_31432_2707192.html


济人社字〔2018〕65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169号文件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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