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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16-07-13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4日



       文件来源: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1511/55005.shtml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是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五)关于补缴属地原则。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要按属地原则执行。

(六)关于其他问题。对原来已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制定转移衔接的办法,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办理关系转移衔接手续,因此,对这部分人员的个人账户予以暂时封存。对已经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遗属待遇的人员,原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


    文件来源: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933/202012/f0e6f31b-60d0-4fc5-95cf-79cd845a55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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