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精神和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9%(含19%)的设区市、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济南市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低于19%的设区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执行。
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逐步调整,用3年时间统一缴费比例。
有关设区市实施方案出台后15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市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情况表.docx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文件来源: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8/202402/9ae291f2-7ce0-49d9-843e-1e4d3fce3cb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