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现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托位供给。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幼儿园的现有布局和学位供给情况,统筹规划幼儿园托班设置。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应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托班招生应坚持就近自愿原则,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环境设施改造。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对办园条件进行改造优化,为托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游戏和生活活动场所。室内活动场地应采用软质地坪,墙面有安全防护。托班班级活动用房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要配备适应2-3岁幼儿发展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登记备案程序。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组织登记备案。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主要职责、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统一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核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各幼儿园要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汇总开设托班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备案。(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幼儿园统筹保障好托班幼儿校方责任险支出。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可按一定比例报销托育费,标准不高于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幼儿园托班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托育费原则上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可参照当地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托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的托育服务,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
六、加大师资队伍配备。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鼓励托班教师和保育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开展科学保教服务。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为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照护服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家委会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探索开展家长轮值陪护照料机制,做好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形成育人合力。将幼儿园托班管理纳入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建立定点医院、专家团队应急响应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八、持续加强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将托班教职工纳入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提升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托班教科研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教职工编制核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班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经费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完善幼儿园托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幼儿园托班相关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幼儿园托班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幼儿园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持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
文件来源: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支持服务托育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出支持有条件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等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总体思路是,在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基础上,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既解决托育问题,又解决幼儿园生源不足问题,并健全财政、收费、师资等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积极性。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学位供给、登记备案、师资配备、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9个方面。
(一)关于开设托班的基本条件。《若干措施》要求,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二)关于开设托班登记备案程序。《若干措施》要求,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幼儿园营业范围变更和托育信息备案都进行了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由逐园单一申请调整为教育部门统一申请,相对应部门集中办理调整,减轻了程序化工作,让开设托班幼儿园“少跑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鼓励支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单独注册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三)关于开设托班的财政支撑。《若干措施》要求,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将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
(四)关于开设托班的教师保障。《若干措施》要求,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
三、贯彻落实
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幼儿园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持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1.《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支持服务托育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出支持有条件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等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2.《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设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总体思路是,在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基础上,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既解决托育问题,又解决幼儿园生源不足问题,并健全财政、收费、师资等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积极性。
3.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基本条件的是什么?
《若干措施》要求,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4.幼儿园开设托班财政有什么支持?
《若干措施》要求,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将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
5.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教师如何保障?
《若干措施》要求,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
6.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一般规模是多大?
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
7.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招生一般什么时候开始?
托班招生应坚持就近自愿原则,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
8.幼儿园开设托班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若干措施》要求,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幼儿园营业范围变更和托育信息备案都进行了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由逐园单一申请调整为教育部门统一申请,相对应部门集中办理调整,减轻了程序化工作,让开设托班幼儿园“少跑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鼓励支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单独注册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9.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由谁来管理?
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幼儿园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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